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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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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2、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成立的企业;
3、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4、经有关部门核准登记的中央和外省市驻甬机构;
5、经市总工会核准登记的工会组织;
6、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机构。 |
新办代码证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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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应在自批准成立之日起三十天内,到与依法核准登记机关或批准成立主管部门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办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申请办理组织机构代证书时,应提交下列证件:
1、批准文件或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机关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命书);
4、单位公章。
5、分支机构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代码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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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证变更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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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名称、地址、机构类型等变动的组织机构,应自变更之日起三十天内,到原代码办证机构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变更手续。
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变更的单位,应提交下列证件;
1、原代码证正、副本及代码证IC卡;
2、变更后的批准文件或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须经机构编制部门核实盖章);
3、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组织机构现任法人代表(或现任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机关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命书);
5、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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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证换证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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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有效期以代码证书为准,最长为4年,组织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三十天内,到原代码申办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换证时,应提交下列证件:
1、到期代码证正、副本及代码证IC卡;
2、批准文件或登记证书(经过年检)原件及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须经机构编制部门核实盖章);
3、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机关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命书);
5、单位公章。 |
代码证废置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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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终止组织机构应停止使用法定代码标识,自终止之日起三十天内,应到原申办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机构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办理组织机构代码注销手续时,应提交下列证件:
1、原代码正、副本及IC卡代码证电子副本;
2、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依法核准登记部门批准其撤消、兼(合)并、依法强制终止的文件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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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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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办事受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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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工作日,上午八点 至 下午五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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